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1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明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叁佰壹拾陸元,及㈠其中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二九計算之利息,㈡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七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