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71號原告 劉書鵬 訴訟代理人 粘怡華 律師訴訟代理人 邢桂麗 被告法定代理人 曾桂枝 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 律師複代理人 林泓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五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5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書記官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