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SERINGY.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護照壹本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TSERINGYANGCHEN因涉嫌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824
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署名「TSERINGYANGCHEN、出生日期1976年7月1日、護照號碼M0000000號」之偽造護照M本,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之未經許可入國罪,業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於98年12月24日以98年度偵字第18243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業據本院職權核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8243號偵查卷宗無誤,並有上開卷宗所附不起訴處分書可稽;至該案查扣之偽造護照M本,屬被告所有,並係供犯本件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未經許可入國罪所用之物,有被告警詢、偵訊筆錄及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參偵卷第4至7、11、30至32頁)。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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