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證明書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662號原告祭祀公業 陳尚 管理人 陳信榮
陳欽山 陳耀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廷滄 間確認派下證明書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一、二項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訴之聲明第三項訴訟標的,本院依據臺中市清水區地政事務所清地資字第1000018724號函,檢送之臺中市○○區○○段534、547、547-2等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之公告土地現值,乘以面積,核算訴訟標的價額為43,717,364元(698平方公尺×15100元+1904平方公尺×14816元+329平方公尺×15100元=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6,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書記官司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