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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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6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被告丙○○被告丁○○被告戊○○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丙○○、丁○○、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蔡志宏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