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137號上訴人大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黃金江
號8樓之2被上訴人 黃世福 即北深水電工程行即原告
2樓上訴人與因100年度建字第13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