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88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蔡 郁萱 債務人 王常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債務人王常友、 蔡郁萱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壹拾伍萬貳仟貳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王常友、蔡郁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柒萬陸仟伍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務人蔡郁萱於民國95年1月至98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王常友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2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28,844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2)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蔡郁萱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88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王常友、蔡│自民國99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152274│郁萱│月1日起││六一│││元│││││├──┼───┼─────┼──────┼──────┼───────┤│2│新臺幣│王常友、蔡│自民國99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76570│郁萱│月1日起││五五│││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王常友、蔡│自民國99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2274│郁萱│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王常友、蔡│自民國99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6570│郁萱│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