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6號原告 陳振旺 原告 陳怡安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慧千 律師被告 林松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書記官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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