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79號原告 陳瑞英 被告台灣圓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成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萬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994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3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9年5月5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書記官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