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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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訴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而昌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8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6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黃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