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4號原告甲○○
一號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 律師被告乙○○
號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
黃健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月1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法院書記官陳源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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