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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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6號原告 李溪泉 訴訟代理人 鐘耀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永照 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惟查原告於本院民國102年
7月10日具狀追加被告應再給付5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4,400元,應再徵第一審裁判費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冷明珍
法官蔡碧蓉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