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附民原告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靜芳 附民被告 孫詩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9年度訴緝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1003萬元整,及自民國95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孫詩婷於本院109年度訴緝字第16號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因追訴權時效完成而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免訴,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錢衍蓁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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