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6463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杜慧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符合請求金額之借款契約(請求本金為10萬元,借款契約僅5萬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