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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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75號原告 溫麗絲 被告 吳佩蓉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鄭鈺潔 律師 張怡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776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9日以109年度補字第148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佐(見本院卷第65至73頁)。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朱亮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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