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01號原告 嚴盛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奇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6,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