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8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
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甲○○因傷害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於民國89年10月3日、98年3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執行中假釋出獄,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書記官劉依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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