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7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
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甲○○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6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於執行中假釋出獄,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書記官劉依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