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2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暐翰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暐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暐翰因強盜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陳暐翰前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8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恐嚇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4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1年8月、7月,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3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於民國103年8月7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12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10月10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3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9月1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惠茹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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