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79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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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7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79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江泰豐 債務人 戴子鋐 即戴 志豪
戴秉 勝即 戴坤山 嘪湘渝即嘪 雙碧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零貳佰零參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戴子鋐即 戴志豪 於民國(下同)91年就讀私
君毅高級中學時,邀同債務人 戴秉勝 即戴坤山、嘪湘渝即嘪雙碧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整,又於94年就讀親民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戴秉勝即戴坤山、嘪湘渝即嘪雙碧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800,
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218,191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即100年07月01日)一年後之次日開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5年04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
本息,尚欠170,203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孫銘宏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79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戴子鋐即戴│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127383│志豪、戴秉│3月01日起││三二六│││元│勝即戴坤山│││││││、嘪湘渝即│││││││嘪雙碧││││├──┼───┼─────┼──────┼──────┼───────┤│002│新臺幣│戴子鋐即戴│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42820│志豪、戴秉│3月01日起││六二│││元│勝即戴坤山│││││││、嘪湘渝即│││││││嘪雙碧││││└──┴───┴─────┴──────┴──────┴───────┘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戴子鋐即戴│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7383│志豪、戴秉│4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勝即戴坤山│││百分之十,逾期││││、嘪湘渝即│││超過六個月部分││││嘪雙碧│││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戴子鋐即戴│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2820│志豪、戴秉│4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勝即戴坤山│││百分之十,逾期││││、嘪湘渝即│││超過六個月部分││││嘪雙碧│││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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