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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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吉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吉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徐吉毘(下簡稱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民國109年2月19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案受刑人因侵入住宅竊盜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4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3、5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本院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暨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已定執行刑,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張智雄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附表:受刑人徐吉毘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6年3月5日或6日│106年3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2267號│毒偵字第417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571號│106年度訴字第292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9月21日│106年12月2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571號│106年度訴字第2920號││判決├────┼─────────────┼─────────────┤││判決確定│106年12月14日│107年1月2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1.編號1至4所示各罪,經臺灣│1.編號1至4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5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字第35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備註│徒刑3年。│徒刑3年。│││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4172號(107年│度執更字第4172號(107年│││度執字第455號)。│度執字第2912號)。│└────────┴─────────────┴─────────────┘┌────────┬─────────────┬─────────────┐│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共2罪│├────────┼─────────────┼─────────────┤│犯罪日期│106年5月10日│①96年11月14日││││②106年8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4171號│偵字第22851、24648、2581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920號│106年度易字第386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6日│107年5月24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920號│106年度易字第3866號││判決├────┼─────────────┼─────────────┤││判決確定│107年1月22日│107年6月2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1.編號1至4所示各罪,經臺灣│1.編號1至4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5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字第35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備註│徒刑3年。│徒刑3年。│││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4172號(107年│度執更字第4172號(107年│││度執字第2912號)。│度執字第11074號)。│└────────┴─────────────┴─────────────┘┌────────┬─────────────┐.│編號│5│├────────┼─────────────┤│罪名│竊盜│││(共同犯侵入住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22851、24648、25814│││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94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23日│├───┼────┼─────────────┤││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77號││判決├────┼─────────────┤││判決確定│109年1月8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備註│執字第195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