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9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8年度訴字第99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智寧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0035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哲瑜書記官陳家欣通譯楊德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許智寧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共貳包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許智寧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擅自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8年9月6日晚間11時許,在新竹市○○路○路邊,向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綽號「 小鋒 」之成年男子,購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後,即意圖供己施用而持有之。嗣於108年9月7日凌晨1時許,在新竹縣○○鄉○○村○○○000號前空地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院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正祥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刑事第八庭書記官陳家欣
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鑑驗結果│備註││(同毒品編││││號)│││├─────┼────────────┼──────────┤│1│白色結晶1包,驗前淨重34.│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761公克,擷取0.0057公克│藥物檢驗報告(報告日│││檢測,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期:108/10/07)│││分,純質淨重25.10公克。│(報告編號:A0000000││││T)│├─────┼────────────┼──────────┤│2│白色結晶1包,驗前淨重34.│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535公克,擷取0.0063公克│藥物檢驗報告(報告日│││檢測,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期:108/10/07)│││分,純質淨重24.83公克。│(報告編號:A0000000││││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