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0125號債權人高雄市美濃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美佐吳建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美佐、吳建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確認附表所示違約金計算方式,究係左列率百分之十、二十,或3.768%、4.11%?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1916,660元112年4月21日起至112年10月20日止3.425%112年6月16日起至112年10月15日止左列利率之百分之十3.768%112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5.484%112年10月21日起至112年12月15日止左一列利率之百分之十3.768%112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左一列利率之百分之二十4.11%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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