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170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陳智鈞 被告忠誠電木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羅光宏 被告 呂昭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8年6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23萬3,1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忠誠電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忠誠電木公司)、羅光宏及呂昭德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忠誠電木公司於民國107年3月1日,以被告羅光宏、呂昭德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簽訂借據為憑,約定借款期間自107年
3月1日起至108年3月1日止,自撥款日起按月付息一次,到期日還清本金,利息按原告公告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
1.26%機動計息(目前合計為2.35%),如有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並喪失期限利益;或有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時,亦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所有未償還款項。詎被告忠誠電木公司於108年1月25日因存款不足遭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戶,迄今尚積欠本金
823萬3,1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予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清償債務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第一
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客戶往來帳戶查詢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7頁至第11頁),核屬相符;被告忠誠電木公司、羅光宏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不到場,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而被告呂昭德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雖因其依公示送達為通知者,依法不視同其自認,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原告舉證如前,堪為可採。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又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第739條、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連帶保證之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借款人即被告忠誠電木公司就系爭借款自108年1月25日因存款不足遭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戶,依兩造契約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忠誠電木公司即應依約清償,則原告主張被告忠誠電木公司應即為清償附表所示之餘欠金額、利息及違約金,自屬有據。而被告羅光宏、呂昭德既為前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四、綜上所述,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𥴡濤附表:
┌──┬──────┬───────┬──────────────┬───────────┐│編號│本金│餘欠金額│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新臺幣)├─────┬────────┤│││││年息│起迄日││├──┼──────┼───────┼─────┼────────┼───────────┤│1│10,000,000元│8,233,197元│2.35%│自108年2月1日起│自108年3月2日起至清償││││││至清償日止│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左列利率20%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