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3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36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子威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212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大略如附表一所示。
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㈠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㈡本件被告被訴罪名,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㈢告訴人已表示撤回告訴,有卷附附表二所示資料為證。
㈣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楊奕泠
法官林述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甄智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附表一:
起訴之犯罪事實被告被訴罪名被告莊子威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19時1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在桃園市○○區○○路000號時,與告訴人 李家宏 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行車糾紛,被告一時氣憤難耐,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向李家宏出言稱:「幹你娘,你會不會騎車」等語,足以貶損李家宏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附表二:
編號資料名稱備註1刑事撤回告訴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