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29號聲請人金安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賴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大吉 、呂大吉建築師事務所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呂大吉建築師事務所之組織類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呂大吉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