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6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11月3日處分羈押在案。
二、本院審理後,於95年1月16日以94年度訴字第561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0月,案件即將確定執行。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被告有延長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2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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