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15號上訴人即被告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輝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豪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7,004元,應繳裁判費33,724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