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55號上訴人即原告 蘇敏鴻
蘇敏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燕巢靜 和醫療社團法人附設燕巢靜和護理之家間107年度訴字第25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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