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77號原告 石玉珍 (日文姓名: 石井正春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 律師被告 李春生
參加人三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春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三頁第五行至第六行關於「合計共3,351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將複丈後162、163地號」之記載,應予刪除。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五頁第三行關於「 石玉春 」之記載,應更正為「石玉珍」。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八頁倒數第五行關於「 鄭淑女 」之記載,應更正為「 黃鄭淑女 」。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六頁第五行關於「1/1」之記載,應更正為「1/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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