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7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0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8月確定,送監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7月13日以法矯字第0999026008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4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戴博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