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32號原告 張茂松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複代理人 徐子婷 複代理人 陳博芮 被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訴訟代理人 莊惠萍 律師訴訟代理人 朱仙莉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