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7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7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七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余訓格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五六九號、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六二0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五號),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
附表所示之偽造支票叁紙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為: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許,在臺南市○○路○○○巷四十一之一號,竊取其父 葉燕飛 所有,付款人為第一商業銀行西臺南分行、票據號碼為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之空白支票三張,及「葉燕飛」之印章一枚(親屬間竊盜部份未據告訴)。甲○○得手後旋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概括犯意,未經葉燕飛之同意,分別於附表所示發票日前數日,在臺南市○○路○段○○○號,以上開竊得之「葉燕飛」印章蓋用於該等空白支票上為印文,並填載附表所示之發票日期及金額於票據上,而偽造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三紙。甲○○並分別將前開偽造支票分別交予不知情之 鄭智仁黃阿梅許耀仁 以調借現金及支付借款,鄭智仁於取得前揭偽造之支票後,復持以向不知情之 江守仁 調借現金,而許耀仁則於同年十二月十一日,在臺南市○○街○○○號,交付附表編號三所示之支票與不知情之 朱王靜子 以支付欠款。 嗣江守仁 之職員 葉淑玲 、黃阿梅、朱王靜子分別於九十年十二月五日、九十年十二月十日、九十一年一月六日,持該等支票向銀行為付款之提示,因上開支票均已遭葉燕飛掛失止付而退票,始查知上情。案經臺南市警察局第四、第五分局及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事項足資證明: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葉燕飛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調查時之指述。
㈢證人鄭智仁、黃阿梅、許耀仁、江守仁、朱王靜子之證述。
㈣卷附遺失票據申請書、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臺南市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及偽造支票影本等件可資佐證。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其盜用印章之行為,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階段行為;而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輕度行為,復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重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三次偽造有價證券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與被害人葉燕飛為父子關係,葉燕飛先前曾將其所有之支票提供被告使用,其因短於思慮,在未經葉燕飛授權情形下簽發葉燕飛名義之支票行使,於法固有未合,然其發票後雖因葉燕飛掛失止付而遭退票,然業已將票款給付與執票人,就其侵害性而言顯與一般妄冒他人名義偽造有價證券而惡意不償之情形不同,對金融秩序危害尚淺,所犯情狀並非全無可值同情憫恕之處,本院縱予量處前揭偽造有價證券罪名之最低度刑有期徒刑三年,與被告所為犯行之嚴重程度仍有失諸衡平之憾,似嫌過苛,應依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酌減其刑,並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素行良好(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考),其簽發支票之次數不多、偽造之金額亦非鉅,已償還執票人之損失,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觸法,經此教訓,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參以被害人葉燕飛復具體陳明並無追究之意,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宜,爰併宣告緩刑四年,以啟自新。
四、附表所示之支票三張均係偽造之有價證券,應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件係依檢察官請求暨被告表明願受科刑範圍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佩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發票日│支票號碼│票載金額│││││(新臺幣)│├────┼──────────┼──────────┼────────┤│一│九十年十二月五日│00000000│九萬元│├────┼──────────┼──────────┼────────┤│二│九十年十二月十日│00000000│二萬八千元│├────┼──────────┼──────────┼────────┤│三│九十一年一月七日│00000000│一萬七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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