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0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筱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罰執字第533號、103年度執聲字第39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筱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係得易服勞役之罪,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至第7頁背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字第3942號卷第3頁至第10頁),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時瑋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附表:受刑人鄭筱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侵占│竊盜│├────────┼────────────┼────────────┤│宣告刑│罰金新臺幣4000元│罰金新臺幣6000元│├────────┼────────────┼────────────┤│犯罪日期│101年8月7日│103年4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緝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732號│2267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緝字第198號│103年度中簡字第192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8月19日│103年10月3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緝字第198號│103年度中簡字第1923號││判決├────┼────────────┼────────────┤││判決│103年9月15日│103年12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易服勞役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罰執字第│││14526號│5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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