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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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6號、61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又拾伍日,罰金壹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有期徒刑部分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罰金部分則依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3款諭知易服勞役之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3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育慈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