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06號原告俊暘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温俊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4,5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書記官方美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