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82號抗告人 范淑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謝麗美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8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18日113年度聲字第28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廖珮伶法官羅惠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書記官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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