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90號原告 朱晏麟 訴訟代理人 潘心瑀 律師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4,45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書記官方美雲附表:請求項目1請求項目試算表請求金額:編號計算計算本金起始日*終止日*年息(%)給付金額類別576,0001利息261,000113/6/11113/10/2310%9,653.422利息315,000113/7/14113/10/2310%8,802.74小計18,456.16總計594,4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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