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65號聲請人 賴恒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芳宜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001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44464-0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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