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度竹簡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竹簡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八○二號
原告漢昇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勤政 被告孚綺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院依原告起訴狀所陳報被告公司之地址訴訟文書,惟無法送達,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其於十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彭洪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蘇綉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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