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1號上訴人 江坤章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殷杰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5,733,
826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86,739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李炫德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書記官鄭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