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22號丙○○戊○○丁○○甲○○被告己○○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訴緝字第7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4918號、90年度偵字第
751號、第6928號、第98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案由欄所述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以九十六年度訴緝字第七四號刑事判決,判處有罪。查原告所提出之數額,因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額之認定,本庭認須經長久之時日,以為終結;又司法院順應民眾之要求,實行所謂專業法官,民、刑事庭分工之政策,認民事部分原告所請求之金額,即令不經長久之時日,以終結其審判,仍均依前述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以符民眾對於民、刑事專業分工之要求。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法官宣玉華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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