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重家繼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原告兼反訴被告 鄭志恒 視同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鄭志紘 上列上訴人因分割遺產等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本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46,232元元(計算式如附表一),反訴部分核定為9,707,284元(計算式如附表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本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282元、反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6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本訴裁判費97,282元、反訴裁判費145,693元,逾期不繳,駁回該部分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家事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書記官項珮欣附表一:本訴部分
1.準備十三狀聲明第一項附表5所示3筆不動產價額共計4,199,000元×上訴人應有部分1/2=2,099,500元。
2.聲明第二項請求騰空返還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段000號建物部分,上開二不動產價值合計8,693,464元,上訴人主張其應有部分1/2為4,346,732元。
3.上開1.及2.之金額合計共6,446,2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282元。
附表二、反訴部分
上訴人即反訴被告敗訴部分金額為9,707,2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6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