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小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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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小字第128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48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中當事人第七行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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