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515號
原 告 中國菱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陳增逢 即莎娃里卡健康器材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9,688
元(租金債權33萬6,000元、程序費用1,000元、執行費用2,688
元,合計為33萬9,68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64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