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補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515號
原   告 中國菱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陳增逢莎娃里卡健康器材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9,688
元(租金債權33萬6,000元、程序費用1,000元、執行費用2,688
元,合計為33萬9,68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64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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