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花小字第51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5年12月1日下午12時在本院簡易庭花蓮簡易第三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蕭一弘
書記官 紀龍年
通 譯 謝明哲
進行事件點呼後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萬壹仟元整,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紀龍年
法官蕭一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 日
法院書記官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