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60號上訴人哈佛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順來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楊山增 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新台幣(下同)73萬5,961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萬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書記官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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