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小字第2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基小字第258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被告 吳庭緯
吳明勇 簡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肆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書記官湯惠芳【附表】┌──┬─────┬─────────────┬─────────────┐│編號│尚欠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期間│週年利率│期間│週年利率││││(民國)││(民國)││├──┼─────┼────────┼────┼────────┼────┤│①│45,829元│自105年7月1日│1.62%│×│×││││至105年7月5日││││││├────────┼────┼────────┼────┤│││自105年7月6日│1.55%│×│×││││至105年7月31日││││││├────────┼────┼────────┼────┤│││自105年8月1日│1.15%│自105年8月1日│0.115%││││至106年1月23日││至106年1月23日││││├────────┼────┼────────┼────┤│││自106年1月24日│4.17%│自106年1月24日│0.417%││││至清償日││至106年1月31日││││││├────────┼────┤│││││自106年2月1日│0.834%││││││至清償日││├──┼─────┼────────┼────┼────────┼────┤│②│46,578元│自105年7月1日│1.62%│×│×││││至105年7月5日││││││├────────┼────┼────────┼────┤│││自105年7月6日│1.55%│×│×││││至105年7月31日││││││├────────┼────┼────────┼────┤│││自105年8月1日│1.15%│自105年8月1日│0.115%││││至106年1月23日││至106年1月23日││││├────────┼────┼────────┼────┤│││自106年1月24日│4.17%│自106年1月24日│0.417%││││至清償日││至106年1月31日││││││├────────┼────┤│││││自106年2月1日│0.834%││││││至清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