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6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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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670號聲請人即被告 柳政宏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04年度易字第64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柳政宏或第三人提出新臺幣叄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街○○號13樓之10。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前經鈞院裁定交保,因當日家人需要用錢未來辦保,現已準備交保金,請求准予交保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104年6月23日裁定執行羈押。茲審酌本案審理進度,被告涉案情節及比例原則等情,認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可得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認尚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並衡酌被告家庭狀況及其資力等節,認保證金額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為適當,爰准許被告於提出3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惟為避免被告日後任意遷徙,以確保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應限制被告住居於其居所即桃園市○○區○○○街○○號13樓之10。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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