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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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4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蔡金榮
青珊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青立焱 關係人 青建昭 關係人 黃翠雲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四(一)中關於「收養人青立焱、青珊」之記載,應更正為「收養人蔡金榮、青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著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